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《环境保护税法》,按照“税负平移”原则将现行排污费改为环保税。在排污费收费标准基础上,立法设置了两档税收减免,并规定地方上调数额以十倍为上限。
【财新网】(记者 单玉晓)酝酿近十年的环境保护税(下称环保税)落地,这一新税种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征。2016年12月25日下午,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闭幕,以145票赞成、1票反对、4票弃权,表决通过《环境保护税法》(下称《环保税法》)。这是中共十八大后中国出台的首部单行税法,中国原有18个税种,随着2016年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全面实施,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,环保税由此成为第18个税收种类。
环保税立法体现“税负平移”原则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清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,这一衔接体现在四个方面。
一是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保税的纳税人,即在中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,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;对不具有生产经营行为的机关、团体、军队等单位和居民个人,不征收环境保护税;对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情形,比如,向污水集中处理厂、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排放污染物的,在符合环保标准的设施、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,规模化养殖企业对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、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的,也不征收环境保护税。
二是根据现行排污收费项目,设置环保税的税目。大的分类包括大气污染物、水污染物、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。
王清表示,具体来讲,不是对这四类中所有的污染物都征税,而是只对《环保税法》所附《环保税税目税额表》和《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》中规定的污染物征税;不是对纳税人排放的每一种大气污染物、水污染物都征税,而只是对每一排放口的前3项大气污染物,前5项第一类水污染物(主要是重金属)、前3项其他类水污染物征税;同时法律规定,各省份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,可以增加应税污染物项目数。
三是根据现行排污费计费办法,设置环保税的计税依据。比如,对大气污染物、水污染物,沿用了现行的污染物当量值表,并按照现行的方法即以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作为计税依据。
四是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,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。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.2元;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.4元;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,税额为每吨5元—1000元;噪声按超标分贝数,税额为每月350元—11200元;同时,鼓励地方上调收取标准,在现行排污收费标准规定的下限基础上,增设了上限,即不超过最低标准的十倍。
此外,王清表示,排污费和环保税也存在不同之处。比如,环保税增加了企业减排的税收减免档次。现行排污费制度只规定了一档减排税收减免,即: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50%的,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。环境保护税法增设了一档减排税收减免,即: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%的,减按75%征收环境保护税。
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解释“税负平移”原则时说,环保税和其他的税收有一些不同。“企业履行环保责任,减少污染物排放了,就可以少缴税,从这个意义上讲,这个负担的平转是适当的。”
财新记者了解,1979年颁布的《环境保护法(试行)》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,至今已实行30多年。针对影响环境的重点污染源情况,中国选择对大气、水、固体、噪声等四类污染物征收排污费。
2014年,根据污染治理新要求,中国进一步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,在原有标准基础上,总体向上调整一倍,并允许污染重点防治区和经济发达地区适当上调征收标准。王建凡透露,2015年排污费的征收额为173亿元。
“这对中国防治环境污染、保护环境起到了作用。但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,如执法刚性不足、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,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。针对这种情况,有必要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,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制度建设。”王建凡说。
近年来,中国多地冬季空气污染指数“爆表”,污染治理与环境保护迫在眉睫。早在十年前,中国便提出开征环保税,直至2013年11月,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”。2015年3月,被称为“众法之法”的《立法法》完成修订,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、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。因此,开征环保税必须立法。2016年以来,环保税法草案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。
《环保税法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。之所以设置一年多的过渡期,王建凡表示,环保税是新开征的税种,收费与征税两套制度要进行转换,政策和征管方面确需做准备工作。
他透露,下一步将起草该法实施条例,细化具体政策和征管措施,并按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;将对授权地方决定的事项,包括确定具体适用税额、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的项目数等,由各省份按法律程序确定和报批;将建立税务与环保工作配合机制、调试征税信息系统、交接纳税人资料、建立信息交换平台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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